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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约车乘客“开门杀”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19.8万元,网约车司机对此次事故承担70%责任,赔偿受害人82.1万余元,网约车公司对司机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乘客承担30%责任,赔偿受害人35.2万余元,对该部分,网约车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本案中司机王先生的车辆是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实际却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属于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而保险公司提供给王先生的商业保险电子保单中,对免责情形等条款已经通过对相应文字加粗加黑的方式予以提示。再加上王先生在交警部门所作的笔录材料可知,王先生事前已知晓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会导致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赔。由此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对本次事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免赔。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本案中,网约车公司未能尽到审核职责,致使本不应用于营运的车辆对外营运,最终造成人员伤害,且在发生事故后无法通过保险及时理赔,网约车公司应对此负有责任。司机王先生的不规范驾驶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而网约车公司同时违反了依法负有的危险防止及运营安全保障义务,两者共同导致了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网约车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因此,网约车公司依法应就伤者小白的损失与司机王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网约车司机没有在合适的地点停车,并提醒乘客开门时注意后方来车情况;乘客小阳作为开门行为的实施者,没有尽到注意观察避免危险的义务。考虑到事故车辆在司机的实际控制中,其对车辆停靠的位置及车上人员开门行为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19.8万元,网约车司机对此次事故承担70%责任,赔偿受害人82.1万余元,网约车公司对司机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乘客承担30%责任,赔偿受害人35.2万余元,对该部分,网约车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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