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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先生还称,在购车前,销售人员曾向他表示要收取3000元金融服务费,并称这是由厂家向办理两年免息贷款的客户统一收取。但吕先生咨询比亚迪厂家后发现,厂家并不会向消费者收取任何金融服务费用,所谓“金融服务费”是4S店借厂家名目私自向他收取的额外费用。因此,他认为茂名市粤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想要解除购车合同,并要求这家4S店退还他的10000元购车定金。
吕先生认为,茂名市粤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通过隐瞒消费者落地价具体费用构成、抬高落地价再给消费者优惠的手段,让消费者认为自己享受巨额购车优惠,借此诱导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其多收取的费用不合法,违反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2017年7月1日商务部发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第10条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以及该《办法》第14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基于以上法律规定,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或者捆绑销售是不合法的。
赵良善强调,一些4S店在已获得金融公司劳务报酬的情况下向消费者隐瞒,重复收取所谓的“金融服务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事实上,在贷款购车业务中,4S店与银行合作,根据协议银行一般会让出部分利息收入,等于这中间的服务费用4S店已经拿到了,所以4S店额外再收取所谓的金融服务费是不妥的。但若消费者从4S店或者车企贷款,并非从银行贷款,那么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也是不合理的,因为4S店的金融服务成本近乎可忽略不计,贷款方该收取的利息、手续费都已写在了借贷合同里,4S店不能再额外变相收取金融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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